环保税体系设计新方案上报财政部———碳税拟单独成税“十二五”或开征环保部、财政部、国税总局的年度工作会议近期密集召开,环保税被频频提及。《经济参考报》记者获悉,环保税体系设计新方案已由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上报财政部,在该方案中,碳税不再被视为环保税之下的“二氧化碳”税目,而是独立税种。财科所所长贾康对此解读道:“严格地说,环保税应该被视为一个税收体系,既包括已有税种的‘绿化’,也包括考虑要征收的碳税。
”对此,财科所副所长苏明向《经济参考报》记者透露,财科所最新上报财政部的课题建议,碳税作为单独税种立法并开征,可在“十二五”中后期开征,征税对象包括煤炭、原油、天然气等温室气体排放大户。“环保税、碳税两税齐征并不会影响税率,因而不会导 致企业税负过重”。未来碳税税率制定要综合二氧化碳排放量、行业利润空间等因素。
贾康也认为,在国内诸多税种中,碳税开征具有罕见的“双重红利”。一方面,把某些企业造成社会成本的“负外部性”内部化,倒逼企业转型升级;另一方面,因为多增加了一块税收,政府可以在宏观税负不变情况下,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的水平,有利于鼓励企业更好地发挥市场活力。
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总工程师王金南向记者强调,即便是可能同时被征收碳税、环保税的石化企业,如果节能减碳做得好,整体税负也可能不会增多。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建议,碳税应“温和征收”,开始的时候可以只是一个比较粗线条的框架,慢慢再细化。“碳排量相对于污染物排放,更是‘看不到的污染’,当务之急是确定碳排量的鉴定方法。
”据苏明透露,上述课题建议,碳税税源留在中央。“根据财科所建立的模型,从每吨二氧化碳10元的较低税率起步,税率逐步提高”。但苏明认为,财科所此前建议2012年开征碳税,但2012年经济增速可能放缓,国家力推结构性减税,再加上作为碳税开征前提的资源税向全国铺开被推迟,因此“2012年并不是开征碳税的好时机”。
在碳税的税收优惠方面,苏明表示,根据实际情况,可在不同时期对受影响较大的能源密集型行业给予一定程度的减税;可对积极采用技术减排和回收二氧化碳并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给予减免税优惠。在环保税方面,苏明倾向于“费改税”方案,即从排污费过渡到环保税,针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征税,税源留在地方。
苏明认为,环保税的税率设置应在目前排污费的费率基础上适当提高,但低于环境治理成本,“在这个区间里取一个值,从而在污染治理、二氧化碳减排和企业税负之间寻求平衡”。在环保税开征时机方面,国税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一位资深专家向记者透露,以行政规章作为征税依据的“老路子”不符合税收法定原则,先立法后征(环保)税已经成为多个主管部门的共识。“顺利的话,两三年内可以开征”。在征税对象方面,苏明、许文两位财科所研究员建议,现阶段可考虑实施条件成熟、易于推行的税目,对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COD等主要污染物进行征收;随着条件的不断成熟,在适当时机对其他污染物排放(如其他废气、废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音等)征收,最终将具备条件的排污费全部纳入环境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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