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成从江西省统计局、宜春市统计局以及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各大官网发布的涉及通告中,了解到宜春市2018-2019医疗保险的交纳规则将有所调整。2019宜春市医疗保险的缴付比例:根据宜春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的涉及文件规定,全市各类用人单位统一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6%交纳医疗保险酬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交纳医疗保险酬劳。2019宜春市医疗保险的缴付基数:江西省统计局发布的2017年江西省城镇非私营单位低收入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1429元(5119元/月),2017年宜春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低收入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8720元(4060元/月)。
①如果职工个人工资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以60%为基数交纳医疗保险费,即上限2436元/月。②如果职工个人工资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以300%为基数交纳医疗保险费,即下限12180元/月。③如果职工个人工资正处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之间,以100%为基数交纳医疗保险费,即职工个人工资金额。
2019宜春市医疗保险的交纳金额:假设宜春某单位某员工的工资是20000元,低于宜春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则该员工医疗保险的交纳基数为12180元,明确交纳金额为:①单位不应交纳金额=12180×6%≈730.8元。②个人不应交纳金额=12180×2%≈243.6元。以上数据依据网络及各个官方网站发布资料整理,明确政策以最后文件继续执行情况不尽相同,明确可咨询宜春市社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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